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3212号原告孙素芳,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韩东梅,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妍妍,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芹,农村居民。
原告孙素芳与被告王希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尚丰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素芳的委托代理人张妍妍、被告王希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素芳诉称,原告与被告王希芹的妻子孙庆云系姐妹关系。2015年11月30日,原告去孙庆云处接父亲回家居住时,与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当原告打算离开被告家时,被告从原告背后将其击打倒地,进行殴打,致原告面部及头部多处挫伤,并导致原告心脏病复发。原告当日报警并入院治疗9天。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858.4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希芹辩称,我没有打原告,原告的伤与我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素芳与被告王希芹的妻子孙庆云系姐妹关系。2015年11月30日上午,原告到孙庆云家,双方因赡养其父亲的问题发生争吵。11:30许,被告回家后,称原告不赡养其父亲,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撵原告离开。原告准备走时,被告朝原告的后背处打了一下。原告往回转身时,被告又打了原告脸部,并将原告推倒在地上。原告将放在地上的一筐萝卜扔向被告,顺手摸起旁边的花盆打向被告。原告的妹妹孙庆云将双方拉开,将原告扶起后,原告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了。当日22时许,原告到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风湿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入院时主诉:心慌10年,加重10天。现病史:10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阵发性心慌,时伴有胸痛,位于心前区,界限不清,与活动无明显关系,每次持续时间约2-3分钟,可逐渐自行缓解。……10天前无明显诱因上述症状再次发作并较前加重,性质、程度同前,持续时间较前延长。原告住院9天,花医疗费6013.32元。出院诊断为风湿心脏病、二尖瓣狭窄、脑动脉供血不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门诊病例、住院病例、出院记录、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本院调取的平度市公安局灰埠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孙素芳与被告王希芹系姻亲属关系,在处理赡养老人的问题时应友好协商、冷静对待,避免因言语或行为过急导致发生矛盾,影响家庭和睦和亲情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过于简单,导致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互有肢体冲突,双方处理问题的方法均欠妥当。但从原告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看,原告患有××多年,与被告发生纠纷后尚能自行骑车回家,且出院期间所治疗的疾病项目均与××有关。
被告称原告的疾病与其无关,本院在庭审中遂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该疾病的发作和治疗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原告举证不能,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素芳对被告王希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素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尚丰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