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546号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军。委托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承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