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36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住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住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华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华某某自2014年6月始至婚生子吴某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现华某某未履行给付吴某2015年下半年的生活费人民币6000元,教育费1300元。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某某外出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部分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洁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