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维云,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于维云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7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2008年1月10日及2008年7月上诉人按照高档标准分别缴纳了1997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此后,每年均按照高档标准缴纳,直到办理退休时才发现自己领取的养老金比缴费年限和自己相同的按抵档标准缴纳养老金的人员低,上诉人要求鹤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足差额部分,该局让上诉人再次补交2077.56元将缴费年限提前二年多,但是上诉人养老金还是按核改前退休的年限支付的,提前二年多的退休金也没有给补上。因此要求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于维云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伟鹤
审 判 员 刘延霞
代理
审判员 刘延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