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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保362号

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362号申请人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委会凤鸣村民小组猪山(土名),组织机构代码:57240927-4。法定代表人张瑞坤。委托代理人陈东山,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南山路268号1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61450244。法定代表人伍尚荣。申请人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粤J×××××号小型轿车(梅赛德斯奔驰牌)一辆。

二、在人民币14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柳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