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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307号

冯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冯某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业。2015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渝010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冯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冯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玲

审判员 马成楷

审判员 郑文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昌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