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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874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张井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张井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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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被执行人张井河,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井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