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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964号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文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文艺,曹洪芬,李禹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964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吕文艺。被告曹洪芬。被告李禹凝。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文艺、曹洪芬、李禹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文艺、曹洪芬、李禹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吕文艺、曹洪芬、李禹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郭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