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964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吕文艺。被告曹洪芬。被告李禹凝。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文艺、曹洪芬、李禹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文艺、曹洪芬、李禹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吕文艺、曹洪芬、李禹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郭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