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105号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东方明珠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国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文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文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文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