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46号
原告:李斌。
被告:沈阳宏展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高官台街32号E区40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沈阳宏展路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290元)。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