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247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吴田坤,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金菊,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天赐,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彩秀,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文烟,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国彩,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田坤、刘金菊、陈天赐、吴彩秀、黄文烟、罗国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118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32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3293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文龙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筱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