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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247号

吴田坤、刘金菊、陈天赐、吴彩秀、黄文烟、罗国彩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田坤,刘金菊,陈天赐,吴彩秀,黄文烟,罗国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247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吴田坤,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金菊,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天赐,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彩秀,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文烟,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国彩,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田坤、刘金菊、陈天赐、吴彩秀、黄文烟、罗国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118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32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3293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文龙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筱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