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30号原告黄龙县三岔乡长石头村民委员会,住陕西省黄龙县三岔乡长石头村。法定代表人孙德龙,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王孝义,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县三岔镇长石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孝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县三岔乡长石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龙县三岔乡长石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高雅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强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