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某依据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沈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锦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