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特1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行长。被申请人李袭桐,女,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李袭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0元退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辉
审 判 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