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艳利,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6********,满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马圈子村。捕前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马圈子村。2008年1月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2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利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艳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杨艳利谎称自己为男性,名叫杨磊,冒充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以从微信聊天认识的罗某搞对象,以去罗某家需要买东西为由骗取罗某人民币2000元;以手因公受伤需要钱治伤为由,从罗某手骗取人民币5000元。2、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艳利谎称自己为男性,名叫杨永林,冒充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侦大队中队长,以给从微信聊天认识的张某朋友办理户口、请客吃饭、家里用钱为由,多次骗取张某人民币8300元。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杨艳利通过QQ聊天认识邬某,并与其谈恋爱,谎称其亲戚在秦皇岛市中国银行工作,办理贷款方便,让邬某开羊场,以帮其办理贷款、跑项目、结婚买东西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邬某人民币14300元。
被告人杨艳利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及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杨艳利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杨艳利谎称自己为男性,名叫杨磊,冒充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以从微信聊天认识的罗某搞对象,以去罗某家需要买东西为由骗取罗某人民币2000元;以手因公受伤需要钱治伤为由,从罗某手骗取人民币5000元。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杨艳利通过QQ聊天认识邬某,并与其谈恋爱,谎称其亲戚在秦皇岛市中国银行工作,办理贷款方便,让邬某开办羊场,以帮其办理贷款、跑项目、结婚买东西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邬某人民币14300元。
二、被告人杨艳利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艳利谎称自己为男性,名叫杨永林,冒充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侦大队中队长,以给从微信聊天认识的张某朋友办理户口、请客吃饭、家里用钱为由,多次骗取张某人民币83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艳利于2008年1月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艳利已退赔了被害人罗某的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杨艳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高红梅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张某、邬某的陈述,被告人杨艳利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收条、被告人杨艳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7000元、邬某人民币1430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艳利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艳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艳利有犯罪前科。对被告人杨艳利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诈骗及招摇撞骗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但被告人杨艳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艳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艳利退赔被害人邬占柱人民币14300元,被害人张明文人民币8300元。上述罚金及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亚栋
审判员 刘建辉
审判员 陈世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鹿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