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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867号

江晓海与周洪福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晓海,周洪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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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867号申请执行人江晓海。被执行人周洪福。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2016年6月10日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至付清借款本息止。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