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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同兴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孙卫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邵县同兴钢管扣件租赁站,孙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同兴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长滩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孙锋,该租赁站负责人。被执行人孙卫国,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新邵县酿溪镇新阳社区居委会3组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同兴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孙卫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卫国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同兴钢管扣件租赁站发现被执行人孙卫国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基文

审判员  陈勇锋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志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