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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493号

罗会美与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会美,彭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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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93号��告罗会美,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彭燕,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会美诉被告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会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罗会美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