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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75号

冯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世海,冯世侠,冯世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冯世海,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

被执行人:冯世侠,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

被执行人:冯世龙,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关于冯世海与冯世侠、冯世龙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