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文书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冯世海,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
被执行人:冯世侠,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
被执行人:冯世龙,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关于冯世海与冯世侠、冯世龙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