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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991号

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91号本院在潘程忠申请执行杨冬兰、南宁市红斯宝家具富安居店关于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冬兰、南宁市红斯宝家具富安居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