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1民初289号

吴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吴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1民初289号原告吴某,男,汉族,2000年12月29日出生,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理人闫某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

原告吴某诉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运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闫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4年11月2日原告的母亲闫某某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其母亲闫某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现原告就读初中,每月的学习及生活费不断增加,被告每月给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原告的学习和生活的需要,现被告工资已增加到5000元之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上初中后学习、生活费用加大,但被告的每月工资仅2500元左右,同意按工资收入的25%给付,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4年11月2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闫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吴某(2000年12月29日出生)由其母亲闫某某抚养,被告自2004年11月起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2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被告可随时探视其子。现原告就读初中。被告系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矿职工,其2015年1月至12月工资收入显示被告月平均工资2782.1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04)满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收入证明各一份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调解协议,不妨害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调解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由于升学、物价等因素导致生活费、教育费上涨而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系客观实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工资已增加到5000多元,要求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但是未能举证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当庭主张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仍未同意,结合被告的工资情况,不超过其工资的30%,本院酌定每月抚养费具体数额以750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吴某抚养费7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运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福义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