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43号本院在执行岳志明与沈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沈亮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沈亮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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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志明与沈亮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43号本院在执行岳志明与沈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沈亮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沈亮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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