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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082号

熊伟与李昂、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伟,李昂,刘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82号原告熊伟,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李昂,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刘婷婷,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熊伟(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李昂、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万元。2、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二次银行转账向被告李昂账户汇入5万元和5万元,合计10万元。2015年3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刘婷婷账户汇入9万元。上述19万元款项,二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201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李昂的通过话中,有以下内容:原告说“你这边的话等于到现在为止,一共是欠我19万对吧?”“反正前面10万元钱我不急的,因为那个本来就是打算借给你的,到今年年底”“但是你后面借的这9万块钱的话,我希望你这个月底之前还是想办法帮我处理一下”。被告李昂的回复“恩”。2015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李昂的通话中,有以下内容:原告说“我借给你19万,每个月利息是1900,对吧”“第一次借你的10万块钱,是不是到12月份也到了还款期了”“第二次借你的9万块钱,你说周转2-3天,一拖也多久了,也9个月了,对不对”。被告李昂的回复“恩”或叹气。另查明,被告李昂与被告刘婷婷于2014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23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昂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的事实。鉴于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昂、刘婷婷婚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已收到一个月1900元的利息,故对1900元应予以扣除,同时应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昂、刘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伟归还借款本金190000元。

二、被告李昂、刘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伟支付利息,自借款出借日的第二个月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年利率12%计算(具体: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以9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三、驳回原告熊伟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原告熊伟承担40元,被告李昂、刘婷婷承担4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楼    妙    娥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人民陪审员张更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包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