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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保37号

张花、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花,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张花,女,1989年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生,住所地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8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文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