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65号罪犯马会珍,女,1961年4月20日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罪犯马会珍因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庆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干警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定,作为一名辅工,能认真学习服装制作技术,共获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会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罪犯马会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马会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马会珍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8年4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王 烨
代理
审判员 杨 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