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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39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刘礼波、杨春霞、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刘礼波,杨春霞,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3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岳玲。委托代理人邓为超,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又宁,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礼波,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杨春霞,女,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诉被告刘礼波、杨春霞、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礼波、杨春霞、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自有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刘礼波、杨春霞、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皇传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