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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1067号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郑杨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云南郑杨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郑杨矿业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云南郑杨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已经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91.5463万元,执行费:31554.63元,合计:294.701763万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郑杨矿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按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地址也无法查找到该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0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英冯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