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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49号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肖汉明、乔宪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肖汉明,乔宪英,张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征、李俊慧,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解等特别授权。被告肖汉明。委托代理人吴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乔宪英。委托代理人吴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静。

原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诉被告肖汉明、被告乔宪英、被告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收取1750元,由原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担,退回原告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750元。

审 判 长  张京郧

审 判 员  王爱武

人民陪审员  彭绣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