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顾华,居民。被执行人丁广军,居民。
原告顾华诉被告丁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丁广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华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已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