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西大直接4号。代表人:李忠录,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林,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林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9983353.82元及利息,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林所有的房产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