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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371号

邱洁与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洁,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民初371号原告邱洁,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华,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邱洁与被告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迪雄于2016年4月2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顾溶丽担任记录。原告邱洁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辉文,被告蒋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洁诉称:2015年9月23日,被告蒋华因资金急需,向原告邱洁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率3%,由被告蒋华出具借款金额为250000元的借条,同时以被告蒋华所有的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盛世佳苑**栋**房一套作抵押担保并于同年9月24日办理抵押登记。被告蒋华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2日后停止付息。现原告邱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蒋华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0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2、原告邱洁对被告蒋华用以抵押的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盛世佳苑**栋**房一套优先受偿。

被告蒋华辩称,被告蒋华借原告邱洁250000元是实,但因经济困难只能慢慢偿还本金,请求原告邱洁放弃利息。原告邱洁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领据、转账凭证、他项权利证书和房产证、调查记录等五份证据,拟证明被告蒋华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邱洁借款250000元,其中230000元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5次转账给了被告蒋华,20000元是现金给了被告蒋华,同时被告蒋华以其位于庆丰西路盛世佳苑**栋**号房屋做抵押担保。被告蒋华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邱洁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该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9月23日,被告蒋华因资金急需,向原告邱洁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率3%,由被告蒋华出具借款金额为250000元的借条,同时被告蒋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盛世佳苑**栋**房一套作抵押担保,并于同年9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武房地证水西门字第515001***号。被告蒋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2日后停止付息。原告邱洁要求被告蒋华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0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本息共计27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蒋华向原告邱洁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蒋华负有偿还原告邱洁借款本息的义务,因被告蒋华没有偿还原告邱洁的借款本息,故原告邱洁要求被告蒋华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蒋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盛世佳苑**栋**房一套作抵押担保,双方形成抵押担保关系,原告邱洁可以在其债权本息限额内对被告蒋华所有的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盛世佳苑**栋**房一套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华偿还原告邱洁借款250000元,利息20000元,本息共计27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蒋华未按期偿清本息,原告邱洁可以在其债权本息限额内对被告蒋华所有的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盛世佳苑**栋**房一套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蒋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迪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顾溶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