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663号

洪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微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青田���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21执663号被拘留人:洪微公民身份号码:×××0528本院在执行郭淼与张官光、洪微(2016)浙1121执6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洪微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