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21执663号被拘留人:洪微公民身份号码:×××0528本院在执行郭淼与张官光、洪微(2016)浙1121执6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洪微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