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622民初281-2号
原告:赵娟,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帅,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淑侠,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辉,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娟、赵帅、刘淑侠与被告赵辉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赵帅、刘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娟、赵帅、刘淑侠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