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391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萍。 被执行人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明亮。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洛开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裁定,分别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周萍(身份证号410304196202272027)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2号7幢2-2204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字第00112226号)和案外人王姝雯(身份证号41030419890118202X)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601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字第00127379号),案外人胡亚明(身份证号410104197903053517)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C5幢2-503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字第00314645),案外人王永和(身份证号:410304196102052019)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2号院58幢301室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83455)。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周萍(身份证号410304196202272027)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22号7幢2-2204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字第00112226号)和案外人王姝雯(身份证号41030419890118202X)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2幢1-601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字第00127379号),案外人胡亚明(身份证号410104197903053517)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C5幢2-503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字第00314645),案外人王永和(身份证号:410304196102052019)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2号院58幢301室房产(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8345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雨 执 行 员 郭玉峰 执 行 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盛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