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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58号

陆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