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253号
原告:丁永艳,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赵勇,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艳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丁永艳于201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艳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丁永艳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祖克热
审 判 员 杨 倩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