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5民初3253号

丁永艳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永艳,赵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253号

原告:丁永艳,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赵勇,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艳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丁永艳于201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艳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丁永艳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祖克热

审 判 员  杨 倩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