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3167号

刘遂与邱三旦、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遂,邱三旦,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刘遂,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郭云昌,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邱三旦,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蒲县。委托代理人许幸嗻,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北外环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553338087K。法定代表人李彩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幸嗻,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B座15层(1-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896723439。代表人梁永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剑红,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遂诉被告邱三旦、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遂及委托代理人郭云昌,被告邱三旦、被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幸嗻,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李剑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遂诉称,2015年8月3日6时左右,在汝州市238线庙下乡庙下桥,被告邱三旦驾驶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晋L×××××号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刘遂驾驶自行车相挂擦并发生碾压,致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汝公交认字(2015)第1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邱三旦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邱三旦驾驶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并肌腱血管神经损伤;2、左肩部骨折脱位;3、左下肢皮肤脱套伤。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13489.4元,被告邱三旦已垫付7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3489.4元。

被告邱三旦辩称,冀A×××××号车辆是被告以分期付款买卖方式购买于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邱三旦是实际车主,实际经营运输由车主邱三旦负责。该车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有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医药费71389元。

被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冀A×××××号车辆是被告以分期付款的买卖方式出售给邱三旦,实际经营运输由车主邱三旦负责,本案事故发生时,车辆仍在分期付款期间,被告运输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车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有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的肇事司机邱三旦系过度疲劳驾驶,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之规定,商业险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他被告承担。原告各项诉求均过高。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6时左右,在汝州市238线庙下乡庙下桥,被告邱三旦驾驶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晋L×××××号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刘遂驾驶自行车相挂擦并发生碾压,致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往汝州市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后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开放性)并肌腱血管神经损伤;2、左肩部骨折脱位;3、左下肢皮肤脱套伤等,共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138728.26元。被告邱三旦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1389元。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汝公交认字(2015)第1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邱三旦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遂不承担责任。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被告邱三旦。该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7日0时起至2015年11月6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1月9日0时起至2015年11月8日24时止。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平金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刘遂伤残程度分别构成一处六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护理依赖程度及假肢安装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日作出平金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45号咨询意见书,原告刘遂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豫民司鉴所(2016)假鉴字第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刘遂安装国内普通型左下肢骨骼式钛合金碳纤储能脚小腿假肢,需人民币18500元;2、刘遂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3、刘遂假肢每年需本假肢价值2%的维修保养费。原告因鉴定共支出检查费用220元。另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出具说明:刘遂安装假肢每次需往返两次,住宿十天,陪护一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更名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另查明,原告刘遂住所地为河南省汝州市庙××西荒村××组,属于农业户口。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2014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864元/年。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5年8月3日6时左右,在汝州市238线庙下乡庙下桥,被告邱三旦驾驶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晋L×××××号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刘遂驾驶自行车相挂擦并发生碾压,致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汝公交认字(2015)第10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邱三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应该得到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其误工费按照85元/天标准计算的请求,鉴于其已年满60周岁,本院酌定按照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计算为宜,即29.73元/天。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护理费80.78元/天、营养费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遂的各项损失有:1、医疗费及诊疗费140048.26元;2、误工费3210.84元(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天,即108天,134天×29.73元/天);3、住院期间护理费4281.34元(80.78元×53天);4、营养费510元(51天×10元/天/人);5、伙食补助费1530元(51天×30元/天/人);6、伤残赔偿金109289.71元(10853元/年×19年×53%);7、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且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情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3000元;8、定残后的护理费293208元(原告被鉴定为需要部分护理依赖,30864元/年×19年×50%);9、残疾辅助器具费59940元(原告刘遂此时年龄为61岁,河南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4岁,原告更换假肢的次数以3次为限,共需费用55500元;维修费用每年按假肢出装费用的2%计算,需维修12次,共需费用4440元);10、住院期间交通住宿费酌定为2000元;11、更换假肢时产生的交通住宿费酌定每次120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酌定每次800元,共计6000元。以上共计653018.15元。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1389元元。原告剩余损失为581629.15元。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在庭审时,辩称肇事车辆司机邱三旦系过度疲劳驾驶,应不承担责任。由于其提交的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显示该项免赔事由,且没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免责免赔条款,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故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1629.1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它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遂各项损失共计581629.15元;

二、驳回原告刘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7.08元,由原告刘遂负担5172.08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负担8165元。鉴定费380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应马

审 判 员  李国涛

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艳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