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被执行人宁波汉汮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527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002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汉汮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汉汮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汉汮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汉汮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94×××17的存款人民币4907033.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