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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2147号

包呼和与安连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呼和,安连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2147号申请执行人包呼和,男,31岁,蒙古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安连福,男,59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包呼和与被执行人安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呼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安连福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