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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446号

孙某与刘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民初446号

原告:孙某,女,194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昌,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丁建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陈永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孙某多次去刘某经营的淮北市杜集区刘庄浴池洗浴,2015年11月29日,因浴池内地面太滑,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没有提醒注意安全醒目告示,孙某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去近5万元的医药费。事后,刘某仅愿支付有限费用补偿。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刘某赔偿医药费28800.47元、护理费2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690元、交通费230元、其他损失5000元,共计37802元的40%,计13120元;诉讼费由刘某承担。刘某辩称:浴池有张贴告示和防滑措施,拖鞋每年都换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不合理,原告在我的浴池里面洗澡有好几年了,我贴的告示原告应该都能看到。我没有过错,出于人道我只能给原告拿一部分营养费,大概两三千元。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刘某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刘庄行政村刘庄大队部旁边经营“淮北市杜集区刘庄浴池”。2015年11月29日,孙某去刘某经营的淮北市杜集区刘庄浴池洗浴,在洗浴过程中孙某摔伤,先后送至淮北市朝阳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47172.56元,社会统筹支付18152.06元,实际支出29020.5元。以上事实,有刘庄阳光浴池洗浴券、淮北市朝阳医院及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结算单据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淮北市杜集区刘庄浴池”的经营者,对于公共浴池的安全性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洗浴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自己摔倒,其自身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情确定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孙某自行负担。孙某诉求的相关赔偿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孙某提供的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结合诉讼请求,本院确认为28800.47元。2、护理费。孙某诉求2392元(23天×104元/天),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及孙某的住院天数,本院支持2288元(22天×104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孙某住院天数,孙某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本院支持660元(22天×30元/天)。4、营养费。孙某诉求690元,参照孙某出院医嘱,本院支持660元(22天×30元/天)。5、交通费。参照孙某住院天数,孙某诉求230元,本院支持220元(22天×10元/天)。6、其他损失。孙某诉求5000元,虽有淮北市职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出具的发票,但该项费用没有医生处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28800.47元、护理费2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220元,合计32628.47元,应由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孙某6525.69元(32628.47元×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计6525.6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孙某负担32元,被告刘某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丁建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