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民初238号

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孟凡高、秦学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凡高,秦学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38号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凡高,男,60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秦学玉,男,61岁。委托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高、秦学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凡高、秦学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凡高、秦学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朱茂春

人民陪审员  张开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天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