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38号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凡高,男,60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秦学玉,男,61岁。委托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高、秦学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凡高、秦学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凡高、秦学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朱茂春
人民陪审员 张开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天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