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曹天博。被执行人田香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田香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曹天博支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香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入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