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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206号

泰州华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嘉晟染织有限公司、淮安天虹染织厂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华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嘉晟染织有限公司,淮安天虹染织厂,叶弘训,仇建林,刘桂林,刘青梅,沈宝珠,朱奎龙,张国宁,冯新涛,李劲松,刘兴龙,吴云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06号

原告:泰州华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

法定代表人:丁云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梅,江苏创业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嘉晟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西。

法定代表人:顾松涛,董事长。

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工业园区纬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龙,厂长。

被告:叶弘训。

被告:仇建林。

被告:刘桂林。

被告:刘青梅。

被告:沈宝珠。

被告:朱奎龙。

被告:张国宁。

被告:冯新涛。

被告:李劲松。

被告:刘兴龙。

被告:吴云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泰州华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晟染织有限公司、淮安天虹染织厂、叶弘训、仇建林、刘桂林、刘青梅、沈宝珠、朱奎龙、张国宁、冯新涛、李劲松、刘兴龙、吴云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俞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