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5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臣,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利,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宝库,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金花,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王臣与被申诉人赵利、刘宝库、武金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臣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2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林成
代理
审判员 李雪松
代理
审判员 王革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