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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133号

汝国与张中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国,张中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33号原告汝国,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中恺,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国与被告张中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张中恺的地址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逄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