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覃美林。被执行人蓝宏。覃美林与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美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但其工资收入已因他案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蓝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蓝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美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蓝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美林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茂善
审判员 覃明裕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枝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