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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844号

祝强华与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祝银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祝强华,祝银洲,祝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大厦A座22楼。

法定代表人:曹江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鹰、吕燕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强华。

委托代理人:陈南华,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银洲。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祝志明。

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强华、祝银洲、祝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由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伟

审判员 张文霞

审判员 申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泓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