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大厦A座22楼。
法定代表人:曹江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鹰、吕燕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强华。
委托代理人:陈南华,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银洲。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祝志明。
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强华、祝银洲、祝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由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伟
审判员 张文霞
审判员 申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泓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