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81执10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6075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余姚市叁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其国,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