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121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付铁,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马延选,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镇建设村。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马延选于2015年9月份在平安镇建设村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内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天、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出发如下:1、责令马延选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198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其非法占用的0.7亩土地,每平方米处以罚款20元,共计罚款9338.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主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字(2015)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白利学
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