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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944号

殷玲与周元、高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玲,周元,高树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44号原告殷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生乐,沭阳县沂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元,居民。被告高树会,居民。二被告共同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玲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殷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仲 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志勇

书 记 员 钟 凯 微信公众号“”